(2015)滕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XX与段正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段正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155号原告XX,男,195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段正华,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段正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段正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对被告段正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XX负担。审 判 长 李洪举人民陪审员 陈稼全人民陪审员 李潮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