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民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艳华与杨运生、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华,杨运生,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787号原告李艳华,女,汉族,1978年5月3日出生,住虞城县。委托代理人王占民、赵海军(实习),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运生,男,汉族,1964年9月16日出生,住虞城县。委托代理人赵勇,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负责人彭喜锋,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丽宾,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华诉被告杨运生、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华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运生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华撤回对被告杨运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明喜审判员 刘正平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亚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