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靖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何志琳、何开航等与何仕轻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志琳,何开航,何开学,何仕理,何仕昆,何仕示,何开忠,何积岩,何仕轻,何仕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靖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何志琳。申请执行人何开航。申请执行人何开学。申请执行人何仕理。申请执行人何仕昆。申请执行人何仕示。申请执行人何开忠。申请执行人何积岩被执行人何仕轻。第三人何仕邱。本院在执行何志琳、何开航、何开学、何仕理、何仕昆、何仕示、何开忠、何积岩申请执行何仕轻、何仕邱关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3)靖民一初字第173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何仕轻、何仕邱拆除在靖西县渠洋镇新和村金托屯何兰贵房屋右侧起建的砖瓦房屋、恢复出入通道原状,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公告,责令其在2015年4月20日前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上午采取强制执行,据此,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靖西县人民法院(2014)靖执字第230号案以全部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农堂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景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