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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刑二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刑二初字第484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原中山市大涌镇协成服装工艺厂经营者,户籍所在地耒阳市。2013年9月8日因吸食毒品麻果被耒阳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4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5)6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艾万辉出庭支持公诉,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在经营中山市大涌镇协成服装工艺厂期间,拖欠韦某某、袁某某、刘某某、全某某、汪某某等39名工人2013年3月至同年5月的工资共计人民币489347.84元。同年5月18日,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李某某支付工人工资,但其仍不支付。同年5月下旬,李某某逃匿以逃避支付上述工人工资。2014年6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湖南省耒阳市蔡伦步行街一家牌馆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中山市华星染织洗水有限公司已垫付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458308.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韦某某、袁某某、刘某某、全某某、汪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耒阳市公安局蔡子池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涌分局提供的劳动保障监察指令书及送达照片、调查笔录,中山市大涌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及中山市大涌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供的工人工资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中国银行中山分行提供的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中山市土地房产产权档案馆提供的房地产无档证明表,中山市华星染织洗水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及中山市华星染织洗水有限公司提供的厂房、设备租赁协议书样本,广州铁路公安处广州南车站派出所提供的售票信息,证人伍某某、林某某、曹某某、姚某某、萧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李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依法惩处。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5日起至2015年8月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龚 凌人民陪审员  张泳妍人民陪审员  陈海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兆诗连宜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