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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中行立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范书奎与嘉荫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伊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书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伊中行立字第2号起诉人范书奎,男,汉族,住嘉荫县朝。2015年5月25日,本院收到范书奎的起诉状,要求嘉荫县政府依据伊信联办函(2015)33号回答其1984年2月17日的调动事实根据及相关政策、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伊信联办函(2015)33号文件,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处理行政��务的文件,且范书奎要求嘉荫县政府对其工作调动问题作出答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一款(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范书奎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谷震墀审 判 员  魏艳秋代理审判员  李元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