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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沙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黄霖与杨映红、彭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霖,杨映红,彭海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沙民初字第38号原告黄霖。被告杨映红。被告彭海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霖诉被告杨映红、彭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霖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元,由原告黄霖负担。审判员  杨雪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国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