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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一初字第1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燕青与被告苗红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燕青,苗红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1758号原告李燕青,女,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玉霞,系原告亲戚。被告苗红潮,男,成年,汉族。原告李燕青与被告苗红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玉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苗红潮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3年7月1日在其处借款11万元,后经其催要,被告未还,现要求被告归还上述借款11万元。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1万元,并给其出具了借条。但上述借款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11万元,有其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上述借款11万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苗红潮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燕青1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瑞清人民陪审员  孙亭亭人民陪审员  李保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史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