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5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刘勇与黄松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黄松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5329号原告刘勇,男,198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黄松,男,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勇与被告黄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勇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交纳3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 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行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