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李中容与梅小平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中容,梅小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4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中容。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梅小平。再审申请人李中容因与被申请人梅小平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7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中容申请再审称:欠条是真实合法的,其与梅小平不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梅小平在原审中举示的证据均系伪证。法院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方面存在错误。李中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李中容虽举示了欠条佐证其与梅小平因劳动报酬发生欠款关系,但对欠款所指向的工作时间在原审中作了多次矛盾陈述,而工资数额相对于挖藕的工作时间以及梅小平的藕田面积等客观因素亦不相符。李中容在梅小平三年都不支付工资的情况下仍然提供帮工,同时,欠条所写“此后互不干涉”一语,载于普通的工资欠条中也有悖常理。梅小平在原审中举示的调解协议及证人黄双利的证言均证实原、被告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李中容没有证据证明梅小平举示的证据均系伪证。故原审综合判定本案不足以排除李中容因其与梅小平的不正当关系而出具欠条的可能并无不当。对李中容的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李中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中容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傅 燕代理审判员 夏 曦代理审判员 吉守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