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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姜淑琴诉韩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淑琴,韩文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00088号原告姜淑琴,女1963年2月8日生,汉族,无业。被告韩文霞,女,1959年10月28日生,汉族,无业。原告姜淑琴与被告韩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淑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文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04年1月24日向原告借款7万元,约定利息1分,并给原告出具欠据一张。说有钱时给。现在未给因此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及月利1分,共计135个月。被告韩文霞未提出答辩理由。经审理查明,被告韩文霞于2004年1月24日向原告借款7万元,约定月利1分,未约定还款期限。现原告向被告索要,被告未能偿还。本院所确立的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据一张等证据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开庭对质和本院的审查,应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因需要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欠据,说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该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文霞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从2004年1月24日起以7万元为基数按月利1分计算,直至履行期间届满为止)。诉讼费15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高 峰代理审判员 徐 婷人民陪审员 王久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