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刑二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晴合同诈骗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晴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楼刑二初字第18号公诉机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晴,男,1981年6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市,身份证号……,汉族,高中文化,职业……,住……;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看守所。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岳楼检公二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晴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红梅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卫洋、人民陪审员何晓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金静担任庭审记录,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被告人张晴在58同城网发布出售自己在岳阳长江修防处所购团购房指标的消息。聂某甲看到后与被告人张晴联系,双方谈妥了购房价格,即购房款、车位款、指标转让费总计446390元。6月3日,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随后,聂某甲陆续给付购房款。被告人张晴在自己的团购房指标已经卖掉了的情况下,伪造开发商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仁德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公章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14年5月17日以仁德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名义与聂某甲签订了购买雷洛小区德泽04栋B1号商品房的合同,先后七次骗取被害人聂某甲的购房款共计446390元,所得赃款被其用于赌博和日常开支,挥霍一空。2014年10月16日,被告人张晴在岳阳市八字门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张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开发商的名义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提请对被告人张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张晴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诈骗的事实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被告人张晴所在单位岳阳市长江修防处组织单位职工团购由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仁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德泽园商住小区商品房。被告人张晴自己不想购房,但又不想浪费购房指标,遂通过互联网在58同城网上发布一条转让团购房指标的消息。同月,聂某甲通过互联网获知该信息后于同年6月3日到岳阳市长江修防处找到被告人张晴联系购房事宜。被告人张晴带聂某甲参观了该单位橱窗张贴的团购公告及相关团购房信息,获得聂某甲的信任。当天,以张晴为甲方,聂某甲为乙方,双方签订了团购房转让协议。协议内容为“甲方向乙方转让岳阳市长江修防处组织向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仁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巴陵中路(长炼小区对面)32层电梯房其中四楼B1东户,面积为126.88平方米三房两厅两卫房屋一套。该房屋甲方已向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仁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该套房屋总房价的30%,合计一十一万元(¥11万元),并取得该套房屋购买权。现甲方向乙方转让该房屋购买权。现甲方向乙方承诺保证甲方以每平方米2880元顺利取得该套房屋所有权,不用向房产局交相关过户费用。乙方需向甲方一次支付该套房屋总房价30%金额为11万元并自愿支付转让手续费3万元,合计14万元,并在房屋建设用途中分三次向甲方支付房款的另30%(每次10%,付款时间分别为房屋地基建成、房屋建设到第五层时,房屋建设到第十层时)剩余房款等乙方与仁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正式购房合同后,自己支付给仁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2011年6月5日、10月9日,被害人聂某甲按约定先后两次向被告人张晴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卡号为6227002972100078345的账户内汇款100000元、40000元。被告人张晴收到上述款项后,没有向单位申报团购房,而是将上述款项用于赌博及日常开支。被告人张晴向被害人聂某甲隐瞒了其未向单位申报团购房的事实,继续催被害人聂某甲按协议付款。被害人聂某甲委托其父亲聂某乙先后6次分别于2012年4月29日、11月、2013年2月、3月28日、6月2日、10月23日向被告人张晴付款30000元、6500元、8500元、10000元、18000元、37000元,共计110000元。被告人张晴为骗得合同约定的剩余40%的房款,花30元在岳阳楼区巴陵大桥私刻了一枚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仁德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于2013年5月16日租用位于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海路的万事顺商务宾馆2楼666商务套间,将打印好的“德泽园销售部筹建处”贴在666商务套间门上,并雇请三男三女共六名大学生担任业务员,假冒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仁德房地产有限公司销售部筹建处。2014年5月17日,被告人张晴以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仁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通知被害人聂某甲签订合同。同日,聂某乙以被害人聂某甲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到到被告人张晴假冒的德泽园销售部筹建处交给张晴更名费100元。被告人张晴聘请的业务员按张晴事先的授意以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仁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聂某乙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停车位购买协议,并在合同及协议上加盖张晴伪造的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仁德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事后,被告人张晴通过其聘请的业务员向聂某乙谎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仁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会计叫汤某某,催聂某乙将房款汇到汤某某在农业银行的账户内。同月20日、21日,聂某乙两次向户名汤某某在农业银行的卡号为6228481370579829413的账户内汇款110000元、36290元,共计146290元。2013年11月21日、2014年1月14日,被告人张晴虚构有车位转让的事实,与被害人聂某甲签订了车位转让协议,两次骗取被害人聂某甲现金50000元。综上,被告人张晴采取上述手段共计骗取被害人聂某甲现金446390元,所获款项用于赌博及日常开支。2014年10月11日,聂某乙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仁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泽园小区售楼处咨询时发现上当受骗,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同月16日,被告人张晴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晴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张晴的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张晴的出生日期等基本信息,被告人张晴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被害人聂某甲的陈述。证明2011年5月份,她在58同城网站上看到张晴发布的出售团购房信息。她与张晴联系后,张晴称其所出售的房子是长江修防处和仁德公司合建的,张晴所在单位有指标,张晴买了一套,已经签订了合同,并且已经支付了30%(11万元)的房款,房子位于巴陵中路(长炼小区对面)32层电梯房四楼B1东户,面积有126.88平方米,三室两厅两卫,指标价是每平方2880元。如果她想要的话就要将张晴付的30%房屋款给张晴,并且还要给3万元的转让费给张晴,张晴说现在房子转户转不了,还是要以张晴的名义继续交钱,到最后交房签正式购房合同的时候才可以将户名变更到她名下,当时她同意了。2011年6月3日,她和张晴签订了一个团购房转让协议。2011年6月5日她向张晴卡号为6227002972100078345的建设银行里转入10万元。她委托她的爸爸聂某乙向张晴支付余款。2011年10月9日,她爸爸向张晴建设银行的账户里转入4万元。她和张晴签订合同的时候约定在房子地基建成、房屋做到第五层、第十层时,分别向张晴支付10%的购房款。她爸爸分别于2012年4月29日付给张晴3万元购房款,2012年11月付给张晴6500元购房款,2013年2月付给张晴8500元购房款,2013年3月28日付给张晴10000元购房款,2013年6月2日付给张晴18000元购房款,2013年10月23日付给张晴37000元购房款,一共付了11万元。她爸爸将后面的30%购房款付清后,张晴给她打了一个电话问她要不要花50000元购买车位,但要她先支付5000元订金,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付清。2014年1月14日,她爸爸与张晴签订了购买车位的合同,并且将购买车位剩余的45000元付给了张晴。2014年5月17日张晴打电话要她一起去开发商那里签合同,她就要她爸爸代替她签。她爸爸签完合同后,就说对方要她一个星期内将购房尾款付清。2014年5月20日,她让她爸爸拿她的存款将钱转给了对方,后来她爸爸说合同签好了,只等着交房。2014年国庆期间,她看了她爸爸签订合同的图纸,发现合同上的图纸和仁德房地产发布在网上的图纸不一样。2014年10月11日他们来到仁德公司开发的德泽园小区售楼处,售楼处告诉她爸爸他们受骗了。她才知道被张晴骗了。3、证人聂某乙的证言及其向办案机关提交的相关收条。证明他女儿聂某甲于2011年在网上看到一条出售团购房的信息,与对方取得联系后得知售房人叫张晴,所出售的房子是长江修防处和仁德公司合建的,位于巴陵中路(长炼小区对面)32层电梯房四楼B1东户,面积126.88平方米,三室两厅两卫,指标价是每平方2880元,张晴已经付了30%的房屋款(11万元),如果他女儿想要就要支付张晴已付的30%房屋款,并且需另外支付3万元转让费,当时他女儿同意了。2011年6月3日,他女儿与张晴签订了一个团购房转让协议,并于6月5日往张晴卡号为6227002972100078345的建设银行账户里转入10万元,同年10月9日,他女儿又往张晴该账户转入4万元,该14万元包括张晴前期支付的30%房款及张晴所说的转让费,后来都补了收条。他女儿和张晴签订合同时约定房子地基建成、房屋做到第五层、第十层,分别向张晴支付10%的购房款,三次共支付房屋另30%购房款,他女儿支付完14万元给张晴后就出去上班了,后来一直是他在和张晴联系。他于2012年4月29日付给张晴3万元购房款,2012年11月付给张晴6500元购房款,2013年2月付给张晴8500元购房款,2013年3月28日付给张晴10000元购房款,2013年6月2日付给张晴18000元购房款,2013年10月23日付给张晴37000元购房款,一共付了11万元。此后,张晴打电话问他要不要买车库,如果要的话5万元一个车库,但要先付5000元的订金,签合同时一次性付清。他跟女儿打电话商量后决定买车库,于是他在2013年11月21日付给张晴5000元订金,2014年1月14日将购买车库的45000元付给了张晴,并且签订了停车位转让协议。2014年5月17日,张晴打电话要他一起到开发商那里去签合同。十几分钟后,张晴到了他家附近,他看到张晴坐在的士车上,便上去了。他们来到通海北路万事顺商务酒店二楼666号房间,房间边上的墙上贴着用白纸打印的仁德房地产开发公司售房处几个字,他进去后里面有两个人,一男一女,房间里有两个办公桌,办公桌上有两台电脑,男的自称是仁德公司的办事员,女的不知道是做什么的,他们签订的合同是那个女的写的,最后签字的是那个男的,在签订合同时,那个女的要他将购房款剩余部分交齐,他当时说没有带钱,过几天就交,后来他看了合同发现合同上写着签订合同7天之内必须将全部购房款交齐,不交齐这个合同就作废。签完合同第二天,那个男工作人员打电话要他快点将剩余的房款打到户名为汤某某,卡号为62270029722200239136的建设银行卡上。2014年5月20日左右,他开了一个户名为聂某乙,账号为2972179980110437809的建设银行存折,将他女儿的11万元转到该存折上,再将钱转到卡号为62270029722200239136的建设银行卡里。2014年5月21日,他又用卡号为6228481370579829413的农业银行卡往卡号为62270029722200239136的建设银行卡里转入36290元。2014年5月22日,那个自称工作人员的男的打电话给他,说要用汇款凭条才可以换取正规的发票,于是他拿着146290元的汇款凭条来到通海路万事顺商务酒店666房间,将汇款凭条给那个男工作人员后,那个男工作人员开了三张收据(分别是100元的车位更名费收据、5万元购买车位的收据、全部购房款365414元的收据),并且还给他一张正规的发票。2014年10月11日,他到仁德公司开发的德泽园小区售楼处,要售楼人员将他购买的那套房子的平面图给他看,他准备拿着平面图找人帮他设计装修,当时售楼处的工作人员要他拿出购房合同发票等东西,他将他购买房子的资料拿给工作人员看,工作人员说他的购房合同是假的,并且还帮他报了警。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她是民族学院的学生。2014年5月16日她在岳阳大学兼职群里看到张晴发布的一条德泽园销售部招聘周末兼职大学生的消息,她应聘了办公室文员一职,日薪80元,销售部地址在岳阳市八字门“万事顺”商务宾馆666房间。5月17日她到“万事顺”商务宾馆666房,这是一个商务套间,外间是办公用的,里间是卧室带洗手间,外间有一张比较大的办公桌,一套沙发,墙上有一台液晶电视,一台饮水机,办公桌有一台手提电脑,一台旧传真机,几个资料盒,一些资料,墙上还贴有一份红底黑字的招聘启示。她敲门进去后看到房间里有一个男的,那个男的问清她的基本情况后就安排她说等下如果有客户来,就要她负责茶水,若有人签合同就帮着填写信息。她答应后坐在那个男的给她指定的位置上玩手机,后来陆陆续续来了两男两女应聘周末兼职的大学生。10时许,张晴带着一个老人进来了,她给张晴和老人倒茶水,办公室那名男子吩咐另外四个大学生出去搞市场调查,她泡好茶水好就按照那名男子的要求帮着填写购房合同。合同填写好后,那名男子就让老人签名捺印。11时许,老人和张晴离开了,约半小时左右,老人又进来说购买房子的钱还是发票什么的没弄好,老人与那名男子说了一会就走了,那天再也没有人进来签合同和咨询了。5月18日她又到“万事顺”商务宾馆666房,同来上班的只有办公室那名男子,一整天都没有客户进来,她觉得挺奇怪,问那名男子两天就来了一个客户,生意怎么这么不好,那名男子没理会她,下班前那名男子接到一个电话就下楼了,再上楼后就给了她160元工资,她就没有再去兼职了。5、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及出具的证明。证明他是长江修防处工作人员。2011年4月份,他们单位组织单位员工与德泽园项目部签订了团购商品房意向书,凡本单位干部、职工都有购房指标。他记得当年张晴报名团购集资购房,但后来他听说张晴在58同城网上发布了团购房指标转让的信息,他知道后严厉批评了张晴,并要求坚决杜绝这种私自转让团购集资房指标的行为。同时李某某还证明张晴在2011年4月团购房报名中报了名,要求购房,随后,张晴又退出了购房。6、被告人张晴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1年5月,岳阳市长江修防处进行团购集资购房,他自己有房,但又不想浪费指标,于是就在58同城网上发布一条团购房指标转让的公告,很快他成功交易了两套团购房指标。2011年5月中旬,聂某甲打电话说要想购买他手中的团购房指标,他告诉聂某甲团购房报名已结束,他手中的团购房指标已卖掉了,聂某甲在电话里央求他帮忙想办法,他答应了。6月3日聂某甲从广东回来后到他单位找他,他带着聂某甲在单位的橱窗里看了单位关于团购的公告、房子的户型价格表,聂某甲看了后告诉他想买的楼层及面积,他跟聂某甲说想要参与团购只能用本单位职工的名字,而且必须先交纳30%的购房款至本单位在邮政储蓄专门的职工集资监管账户。聂某甲购房心切,当天他们就签订了一份团购房转让协议,约定报名交纳30%购房款,地基建成交纳10%购房款,房屋建至第五层、第十层各交纳10%购房款,剩余40%购房款在与房产公司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一次交清。他们还口头约定,购房前期用他的名字,交房时由聂某甲出一定费用,他负责找单位更改户主姓名。2014年6月5日,聂某甲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了10万元至他的建行银行卡,他收到钱后去找单位领导,领导说要等半个月统计完后才有消息,他就打电话给聂某甲说问题不大。他因为喜欢玩电游赌博,2011年6月5日,他收到聂某甲转账过来的10万元后,先后十几次在岳阳楼区国大“东方神龙”游戏厅(2012年年底已关闭)参与电游赌博,共输了8万元左右,剩余2万元被他用作日常开支。他将10万元用完后,就催聂某甲将30%购房款欠的1万元和转让费3万元转给他,他想用这4万元把输掉的10万元赢回来。2011年10月9日,聂某甲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首付款欠的1万元和转让费3万元转到他的建设银行卡上,聂某甲说想要房产公司收钱的收据,他没有办法给收据,又怕聂某甲怀疑,就花30元在巴陵大桥底下雕刻了一个“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仁德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又花10多元在岳阳市印刷厂办公用品专卖店买了一本收据和一盒印泥,然后以仁德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名义开了一张14万元的收据交给了聂某甲的父亲聂某乙。他收到4万元后又在岳阳楼区国大“东方神龙”游戏厅参与电游赌博,在不到半个月的时间将4万元输光了。这期间他单位领导告诉他有集资房指标,但他已经将聂某甲转给他的14万元输完了,没有钱给聂某甲报名要集资房指标,他只想如何尽快地多筹钱参与电游赌博扳本,就在“德泽园”项目征收清场时,打电话给聂某甲骗其说承建商因资金问题,要求提前交纳购房款。聂某甲委托其父亲聂某乙与他联系,他就在聂某乙手中拿到10%的购房款。当“德泽园”负二楼地下车库、第五层建成时,他又先后二次从聂某乙手中骗取10%的购房款。这时聂某甲打电话要求他帮忙购买一个地下停车位,他假装咨询单位报价后以一个停车位5万元的价格答应给聂某甲购买一个停车位。2014年1月中旬,聂某乙代替聂某甲与他签订了一份停车位转让协议,并支付了5万元购买停车位。后来聂某甲给他打电话问什么时候可以跟房产商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他当时因为玩电游赌博已将聂某乙先后给的30%购房款11万元和购买停车位的5万元输光用尽了,还欠外面2万多元的高利贷,他想趁聂某甲催他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机会将剩余的40%购房款骗到手,就于2014年5月13日左右在岳阳大学生兼职群发布聘请周末房地产公司文员、市场调查员,并从网上下载打印了六份空白房地产制式购房合同。5月16日,他用自己的身份证以168元/月天的价格租下岳阳楼区通海路“万事顺”商务宾馆2楼666商务套间,他自己准备了手提电脑、传真机、文件夹、伪造公章、空白购房合同、收据等办公用品,用A4纸打印了一张“德泽园销售部筹建处”,并聘请了三男三女共六名大学生。5月17日,他先赶到“万事顺”商务宾馆666商务套间,将打印好的“德泽园销售部筹建处”贴在666商务套间门上,然后将六名大学生中的二男二女安排为市场调查员,一男一女安排为办公室文员,他简单地介绍了“德泽园”项目的基本情况,并将房子户型价格表分给兼职大学生,让他们熟悉购房合同。为了不让兼职大学生对他的身份产生怀疑,也是为了安抚聂某乙,让聂某乙对所谓“德泽园销售部筹建处”放心,他安排男性办公室文员说“如果等下有客人来了,经理(虚构的一个人)没有打电话来有新的指标,你就安排他们出去每人跑4个楼盘搞市场调查”,然后他就出去将聂某乙接到“万事顺”666商务套间。他让二名充当办公室文员的大学生与聂某乙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当时聂某乙没有那么多现金,说要往后延几天,他怕夜长梦多有变故,也不想多浪费商务宾馆租赁费用,就多次催聂某乙交付剩余的40%购房尾款。聂某乙于5月20日、5月21日二次将余款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到他提供的户名为汤某某的6228481370579829413农业银行账户上,5月21日,聂某乙将尾款转给他后拿着二次转账的凭条到商务宾馆来找他,他收下汇款凭条后给聂某乙开了二张收据,并告诉聂某乙一个星期之后凭收据换取正式发票。他打发走聂某乙后就将租来的商务套间退了,并于5月22日以500元的价格在互联网上买了一张发票联,他以手机短信的方式将他所需要开具的发票联基本资料发给对方,5月26日他收到快递过来的发票联,第二个星期六他又租下“万事顺”商务宾馆666商务套间,并打电话要那两个充当办公室文员的大学生来上班。当天下午,他让大学生将他从网上购买来的发票联给了聂某乙,第二天他将商务套间退掉,将几个大学生的工资结算了。他将最后诈骗所得的146390元还了2.8万元的高利贷,又跑到长沙月湖大市场“放乐”动漫城玩电游赌博输了8万元,剩下的在岳阳楼区“汤姆熊”动漫城输光了。7、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10月11日晚,聂某乙报案称,张晴以出售单位团购房指标在58同城网上发布消息,其女聂某甲自2011年5月至2014年5月间,先后七次被张晴以购房首付款、购房分期付款及地下停车位款等借口骗走现金446390元。接到报警后,公安机关对该案进行走访排查,发现张晴近段时间在八字门一带活动,后在聂某乙的配合下,于10月16日在八字门电信门口抓获张晴,张晴对自己伪造仁德房地产公司印章,以假房屋购买合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聂某甲现金446390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8、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晴处扣押了岳阳市长江修防处职工团购交款明细表一份,空白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本,伪造的公章一枚。9、伪造的房屋买卖合同、伪造的商品房意向协议书、团购房情况统计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停车位转让、购买协议、收款收据及收条、团购房转让协议、岳阳市长江修防处职工团购德泽园交款明细表、岳阳经济开发区仁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同专用章样本证明等证据均收集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聂某甲现金44639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晴犯合同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晴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晴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20年10月15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红梅代理审判员 卫 洋人民陪审员 何 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金 静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