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吕凤金犯抢劫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凤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055号罪犯吕凤金,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土家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云南省丽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15日作出(2002)丽中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吕凤金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1日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分别于2008年1月4日、2009年10月25日、2011年1月12日、2012年4月13日、2013年10月15日五次裁定对其共减刑六年三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5月6日以罪犯吕凤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吕凤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监狱记功三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未执行没收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凤金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5年10月21日起至2018年5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陈胜泉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