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催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安徽华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华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催字第6号申请人:安徽华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高新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叶明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班小悟,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安徽华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中国光大银行唐山分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光大银行唐山分行出具的票号为30300051/20301339,付款行全称:中国光大银行唐山分行,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人:张家口宣龙高速线材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2012年1月10日,汇票到期日:2012年7月1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徽华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莉代理审判员 张 宁代理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