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民一初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韩录贤与被告赵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录贤,赵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827号原告:韩录贤被告:赵花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录贤与被告赵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韩录贤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录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80元,由原告韩录贤负担。审判员  缪晓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