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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一初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覃某甲与覃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甲,覃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一初字第1340号原告覃某甲。委托代理人黎渭来,柳州市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覃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甲诉被告覃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覃某甲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覃某甲负担。审判员 黄 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佘艳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