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怀法永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怀法永民初字第42号原告:徐某某,男,197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周某某,女,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启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和被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某诉称:双方于1995年间在佛山市打工期间相识确立恋爱关系,1996年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在1998年生育女儿徐某前。2007年1月8日双方在怀集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般,2011年4月双方在桥头镇共同经营了一间五金店,并购买了一台小汽车,2012年初,因原告追问店铺经营所得双方发生争吵,被告夹带现金驾车外出至今未回,导致店铺被债主拍卖而倒闭,至今,夫妻互不关心,互不过问,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此,现请求依法准予双方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粤HZK5**号小汽车(价值43000元)及共同债务予以分割。被告周某某口头辩称:本人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在佛山市打工期间相识,确立恋爱关系,于1996年开始同居生活,1998年2月23日生育女儿徐某前(户籍登记为1995年2月23日出生),2007年1月8日,双方在怀集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较好。2011年4月,双方在怀集县桥头镇共同经营了一间陶瓷五金店,并以贷款方式购买了一辆小轿车(车牌号为粤HZK5**号)作生意经营用途,2012年3月开始,双方因经济问题产生矛盾,被告驾驶该小轿车离家外出,长期不归,双方开始分居,分居期间该店铺因欠债而倒闭,双方矛盾从而激化,2014年6月17日,被告将该小轿车以4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并将该款全部用于偿还购买汽车的贷款。2014年7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同年8月11日,本院作出(2014)肇怀法永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原告和被告离婚,判决生效后至今,双方夫妻关系仍未有根本好转,互不履行夫妻义务。2015年3月26日,原告再次起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在原、被告夫妻存续期间,原告曾以其个人名义在怀集县桥头镇信用社贷款20000元,该贷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已经分别由原告偿还8000元,被告偿还13000元的方式还清,而原告用于偿还贷款的8000元系其在2014年9月10日向他人借取的,但被告表示不知情。同时,双方并确认,夫妻存续期间另在怀集县邮政储蓄银行的贷款已经由担保人代为偿还,经双方在庭审中核对,确认至今尚欠担保人28000元未还,被告表示同意承担其中的一半即14000元。案经本院调解,双方未能和好。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亦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但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生活琐事及经济问题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而产生矛盾后,双方又未能及时沟通,互相包容理解,长期处于分居分食状状态,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且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然没有努力挽救夫妻感情,关系仍未有根本好转,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鉴于原、被告均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的事实,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而双方所生育的女儿徐某前已成年,随父随母应由其本人选择,因此,对其抚养权问题,本院不作处理。对原告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粤HZK5**号小汽车问题,由于该车系贷款购买,且已被被告转卖他人,转让款亦用于偿还汽车贷款用途,因此,该车及转让款已不属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已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可供分割,所以,对原告请求对夫妻共同财产粤HZK5**号车辆予以分割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对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原告在分居期间向他人借取的8000元债务,是其个人借款用于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即桥头镇信用社20000贷款)用途,但在原告偿还该贷款的同时,被告个人也自行偿还了13000元,因此,应视为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20000元已作分割,该8000元借款应属原告个人债务,不应作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分割。而对尚欠担保人的28000元债务,确属原、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对此双方均无异议,被告也同意承担偿还其中的一半即14000元,对此,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徐某某与周某某离婚;二、夫妻共同债务分割:尚欠的28000元债务属于原、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由原告徐某某和被告周某某各负责偿还14000元;三、驳回原告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徐某某和被告周某某各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启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达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