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交通肇事 (2)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永刑初字第66号公诉机关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5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8日被重新取保候审。永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保险、未年检的赣DT73**木兰牌ML125-11型二轮摩托车,从永丰县古县镇前往瑶田镇清水塘自然村,行至瑶田镇农村信用社门前丁字路口(永丰县832线1KM+600M)处时,被告人张某某遇对面直行的李某某驾驶的赣D327**东风牌中型自卸货车仍向左拐弯,遂发生两车碰撞,造成被告人张某某当场倒地,而赣D327**中型货车在向右紧急避让被告人张某某的过程中,又与行人陈某某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被害人陈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与李某某留在事故现场,两人查看被害人之后随即由李某某叫来卫生院的医生进行救治,也及时拨打了报警电话,且在原地等待交警前来处理。案发后,经永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吉安市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复核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持有效期止2012年7月11日的E型机动车驾驶证(注销)驾驶检验有效期止2010年3月31日已注销的赣DT73**两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在左转弯时未让行直行车辆,是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李某某驾驶不符合安全运行标准的赣D327**中型自卸货车在紧急避让中碰撞行人,超载且未降低行驶速度,是事故的原因之一,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陈某某步行,不负事故责任。2015年1月14日,三方当事人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次日,被告人张某某按和解协议已全部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30000元;当事人李某某除议定的车辆强制险全部赔付给被害方之外,也按和解协议全部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40000元。同日,被害方亦书面谅解了被告人张某某及李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证人李某某的证词与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基本一致;现场勘查笔录、刑事摄影照片亦印证了相关事实;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了被告人张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年检、已注销的机动车之事实;书证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了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书证货车过磅单证实了李某某所驾驶的货车超载;机动车技术性能检验意见书证实了货车不符合安全运行标准;书证机动车痕迹检验意见书证实两机动车发生了碰撞;书证酒精检测报告证实驾驶人均未酒驾;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吉安市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证实了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书证被告人张某某到案情况说明、民事赔偿协议书、被害方的领取赔偿款的收条、谅解书等证据材料佐证了相关事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保险、未年检、已注销的摩托车上道行驶,且在左转弯时未让行直行车辆,从而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张某某肇事后有自首情节,且积极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并能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取得被害方谅解的行为,依法可从轻予以处罚并适用缓刑的公诉意见,与事实法律相符,予以采信。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过失犯罪,又自愿真诚悔罪,并通过向被害方赔偿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方也自愿和解,三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以及被告人张某某又属初犯、偶犯之情节,故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某从宽处罚。据此,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至二年期满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鞠振平人民陪审员 黄桂兰人民陪审员 杨 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智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