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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什邡执字笫3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什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道成、陈纪红、四川省欣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什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道成,陈纪红,四川省欣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什邡执字笫322-1号申请执行人:什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什邡市亭江东路。法定代表人:吉庆东,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杨道成,男,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回澜镇。被执行人:陈纪红(系杨道成之妻),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回澜镇。被执行人:四川省欣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建设北路。法定代表人:陈家武,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什邡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道成、陈纪红、四川省欣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9464.62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袁英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曾令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