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1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魏建虎与李忠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建虎,李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229号申请执行人魏建虎,男,1949年1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忠义,男,195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神民初字第0203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魏建虎申请执行李忠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忠义在神木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有拆迁补偿款,我院依法扣留、提取409170元(含案件执行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3650元、保全费252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利息。案件执行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3650元、保全费2520元由李忠义负担。现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20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刘文甫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