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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刘清波诉华联房地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清波,齐齐哈尔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刘清波,男,195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政协退休干部。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福顺小区27号楼。法定代表人迟宝贵,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4)建民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具备办理鸿福大厦商铺产权证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建民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 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光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