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李加平申请执行普向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加平,普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李加平,男。被执行人普向阳,男。本院执行的李加平与普向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900元。在执行过程中,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2015)双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施淑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