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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江商初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邹华丰与陈忠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华丰,陈忠兴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商初字第1128号原告:邹华丰。被告:陈忠兴。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华丰与被告陈忠兴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奇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