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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本县民初字第01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赵庆宏与吕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庆宏,吕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本县民初字第01123号原告赵庆宏,男,满族,1972年11月4日生,住址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被告吕武,男,汉族,1963年2月4日生,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原告赵庆宏与被告吕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赵庆宏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庆宏撤回对被告佟胜元的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庆宏撤回对被告吕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赵庆宏负担。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瑞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