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枝江执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与樊孝翠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樊孝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执保字第00025号申请人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团结路19号。法定代表人滕宝山,主任。被申请人樊孝翠。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良成与被告枝江市土地与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被告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第三人樊孝翠行政确认一案中,被告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樊孝翠的银行存款进行查封、冻结,限额6140000元。被告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樊孝翠的银行存款,限额614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熊春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