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榆执字第01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白小亚与被薛琴、魏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薛某,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1612号申请执行人白某某被执行人薛某被执行人魏某某申请执行人白某与被执行人薛某、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37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薛某、魏某应向申请执行人白某偿还借款本金16万元及利息48400元(从2013年1月26日止按照本金10万元月息2分计算至2015年1月26日止为28000元,从2013年8月11日起按照本金6万元月息2分计算至2015年1月26日止为204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990元,申请执行费2890元,共计213280元,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9万元,剩余执行款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榆执字第01612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本院不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德贵审判员  项志军审判员  王泽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