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战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战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刑初字第94号被告人战某某,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身份证件号码:2323251962********,汉族,黑龙江省兰西县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兰西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以吉市龙检公诉刑诉(2015)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公诉机关以本案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提出对被告人战某某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事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战某某提起的公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邢亚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洪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