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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孝感中民二初字第00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孝感中民二初字第00102-2号本院对原告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武汉利永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程少权、杨多秀、程伟及第三人华润电力湖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鄂孝感中民二初字第00102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司法鉴定费用的负担部分漏写,应予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鄂孝感中民二初字第00102号民事判决书中诉讼费用负担应为:本案案件受理费46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1800元由被告武汉利永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程少权、程伟共同负担;司法鉴定费用50000元由原告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长 刘 铮审判员 叶 勇审判员 代绍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