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民小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罗云格与薛瑞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云格,薛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小字第27号原告:罗云格。被告:薛瑞。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云格与被告薛瑞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云格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云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云格负担。审判员 冯伟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齐 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