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民一初字第0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汪根莲与蔡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根莲,蔡秀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一初字第01040号原告:汪根莲,女,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蔡秀琴,女,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原告汪根莲诉被告蔡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汪根莲为确保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蔡秀琴银行存款520000元或对等额财产予以查封。权利人汪根莲用坐落于黄山市屯溪区某室(黄房证字第***号)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汪根莲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蔡秀琴银行存款52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等额财产;二、对汪根莲坐落于黄山市屯溪区某室(黄房证字第***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进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