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4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青岛精诚钢木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奥力特(青岛)车辆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精诚钢木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奥力特(青岛)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464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精诚钢木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市北区。法定代表人刘栋梁,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奥力特(青岛)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地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JAMES.P.SHOEN,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青岛精诚钢木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奥力特(青岛)车辆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青岛精诚钢木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依据本院本院于2006年8月7日作出的(2006)黄民初字第12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奥力特(青岛)车辆制造有限公司支付案款人民币21662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奥力特(青岛)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共向申请执行人青岛精诚钢木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支付案款人民币235840元,该款包括应支付的货款人民币210953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22887元,申请执行人青岛精诚钢木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垫付的评估费人民币2000元。申请执行人青岛精诚钢木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剩余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同意本案执行结案。本案执行费人民币3160元由被执行人奥力特(青岛)车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并已支付至本院。综上,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6)黄民初字第12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