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二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通化茂祥制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军、刘桂英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茂祥制药有限公司,周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203号原告通化茂祥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福辛,董事长。被告周军,男,汉族。原告通化茂祥制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军、刘桂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返还原告25.00元,余款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丽霞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