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执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孙斌申请执行梁鹏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斌,梁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297号申请执行人孙斌,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梁鹏,男,汉族,村民。孙斌申请执行梁鹏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依据泾阳县人民法院(2013)泾民初字第00577号民事判决书,梁鹏赔偿孙斌医疗费1719.63元,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判决义务,且申请人已领取。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泾民初字第005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剑斌审 判 员 赵卫斌代理审判员 胡立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藏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