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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执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孙斌申请执行梁鹏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斌,梁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297号申请执行人孙斌,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梁鹏,男,汉族,村民。孙斌申请执行梁鹏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依据泾阳县人民法院(2013)泾民初字第00577号民事判决书,梁鹏赔偿孙斌医疗费1719.63元,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判决义务,且申请人已领取。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泾民初字第005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剑斌审 判 员  赵卫斌代理审判员  胡立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藏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