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城民初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成都金圣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韩兴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金圣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韩兴中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城民初字第1057号原告:成都金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唐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鹏,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法定代表人:樊考顺。被告:韩兴中,男,生于1969年2月4日,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金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韩兴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金圣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金圣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韩兴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21元,由原告成都金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雅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漆喜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