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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民初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杨剑锋、王桂兰与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剑锋,王桂兰,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926号原告杨剑锋,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冕宁县。原告王桂兰,女,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冕宁县。被告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北路*号*栋**楼***号。法定代表人刘展春,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杨剑锋、王桂兰诉被告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以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诉讼费420元),后因案情复杂,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现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适用普通程序应补交另一半诉讼费420元),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0元,由原告杨剑锋、王桂兰负担。审 判 长 陈 磊人民陪审员 曾 霞人民陪审员 杜望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易智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