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民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丁武军、江慧青与蒋余道、王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武军,江慧青,蒋余道,王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503号原告:丁武军。原告:江慧青。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邢峰、俞少明,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余道。被告:王群。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武军、江慧青诉被告蒋余道、王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武军、江慧青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武军、江慧青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武军、江慧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4元,减半收取712元,由原告丁武军、江慧青负担。审 判 员 周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江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