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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民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丁武军、江慧青与蒋余道、王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武军,江慧青,蒋余道,王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503号原告:丁武军。原告:江慧青。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邢峰、俞少明,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余道。被告:王群。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武军、江慧青诉被告蒋余道、王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武军、江慧青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武军、江慧青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武军、江慧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4元,减半收取712元,由原告丁武军、江慧青负担。审 判 员 周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江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