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1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原告苏祥荣与被告邹金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祥荣,邹金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德民初字第1678号原告苏祥荣,男,195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邹金炼,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苏祥荣与被告邹金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岳广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祥荣、被告邹金炼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祥荣诉称,2012年4月24日,被告邹金炼因经商缺乏资金,向原告苏祥荣借款人民币15000元,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5%计算,被告邹金炼出具一张借条给原告收执。嗣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能偿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000元及利息(自起诉日起至还款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邹金炼辩称,借条是答辩人所签写,但实际取得借款15000元是担保人陈为瑞,答辩人实际是担保人而非借款人,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4日,被告邹金炼因经商需要资金,由陈为瑞作担保向原告苏祥荣借款人民币15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按2.5%计算利息,并由被告邹金炼出具一份内容为“本借款人邹金炼系二中教师,因经商需要经向苏祥荣借到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月利息按借款本金我2.5%月利率计付月息,此据借款人:邹金炼担保人陈为瑞2012、4、24”的借条交由原告收执。嗣后,经原告催讨,两被告均未能偿还借款本息。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邹金炼向原告苏祥荣借款并出具借条给原告收执,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其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实被告邹金炼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元未能偿还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苏祥荣与被告邹金炼双方约定月利率按2.5%计算利息,如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予保护,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现原告苏祥荣要求按1.5%计算利息,其要求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支付。被告邹金炼辩称其并非借款人而是担保人的意见,因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实,且原告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邹金炼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苏祥荣借款人民币15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还款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邹金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岳广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燕萍附:一、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线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息本数)。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