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0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赵兴斋与刘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兴斋,刘卫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0743号原告赵兴斋。被告刘卫华。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兴斋诉被告刘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赵兴斋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赵兴斋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兴斋撤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赵兴斋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余诗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