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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0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赵兴斋与刘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兴斋,刘卫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0743号原告赵兴斋。被告刘卫华。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兴斋诉被告刘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赵兴斋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赵兴斋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兴斋撤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赵兴斋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余诗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