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2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陈双固与陈江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双固,陈江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866号原告陈双固,男,195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陈江锦,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双固与被告陈江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双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双固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志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