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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2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陈双固与陈江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双固,陈江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866号原告陈双固,男,195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陈江锦,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双固与被告陈江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双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双固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志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