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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方成弟与钱会英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成弟,钱会英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3号原告方成弟,男,汉族,生于1971年12月6日。被告钱会英,女,汉族,生于1969年2月14日。本院审理的原告方成弟诉被告钱会英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成弟因被告钱会英另案起诉解除同居关系一案中,已对财产进行了分割为由申请本院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成弟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承担550元。审 判 长  李元合审 判 员  崔 垚人民陪审员  孙友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冉红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