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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一初字第02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桂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2172号原告:桂某,女,1991年8月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委托代理人:方雪青,池州市贵池区牌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男,1985年10月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原告桂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桂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方雪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桂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在外地务工时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原、被告在池州市贵池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被告婚后因贪玩并迷恋网络游戏,输钱后就找原告要钱,原告若不给钱,就遭被告打骂甚至威胁原告,导致夫妻感情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原告为此特具状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赵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在池州市贵池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曾因家庭生活琐事缺乏必要的沟通产生了隔阂。原告现具状本院,要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原告虽诉称双方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已破裂,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原告现诉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缺乏事实依据。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虽产生了隔阂,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只要今后原告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桂某与赵某离婚。案件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桂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阿琴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