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林交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宋保安与管学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保安,管学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林交民初字第182号原告宋保安,男,1954年1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超宇,申保章,林州市河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管学祥,男,1966年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来吉,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宋保安诉被告管学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宋保安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保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保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国强审 判 员 郭红玉人民陪审员 李英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