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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2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谭批林诉被告张桂林、成都新盛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批林,张桂林,成都新盛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2233号原告谭批林。被告张桂林。被告成都新盛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公司)。委托代理人何双发,系公司员工。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财险四川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胡科汉,系公司员工。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谭批林诉请: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33558元并承担本案���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无争议事项(一)2014年10月30日,张桂林驾驶川ATJ1**车辆,与谭批林骑乘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谭批林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桂林负事故主要责任,谭批林负事故次要责任。谭批林住院治疗19天,共花去医疗费28329.38元。出院医嘱载明,建议全休三月,加强营养,出院后1月、2月、3月、6月、1年定期复查DR了解骨折愈合情况及取出内固定物时间,取内固定物住院总费用约10000元。2015年2月6日,谭批林其伤情经鉴定属十级伤残,花去鉴定费960元。(二)新盛公司系川ATJ1**车辆的登记所有权人,该车在浙商财险四川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30万元及不及免赔率。事故发生后,张桂林垫付费用1019.95元。(���)谭批林租住于成都市金牛区青羊东二路41号,并办理了成都市临时居住证。谭批林系电、气焊特种作业操作工,其在金牛区欣东瑞广告设计制作室从事电焊工作。(四)谭批林之母廖碧英,系农村居民家庭户,出生于1949年7月23日,营山县蓼叶镇南路村村委会及营山县公安局绿水派出所证实廖碧英育有两子,长子谭路线、次子谭批林,廖碧英无工作,无其他生活来源,依靠两子供养。谭批林之女谭凤娟,出生于2000年5月15日。谭批林之子谭海波,出生于2002年8月23日。(五)双方一致同意:误工期限98天;被扶养人年限,原告母亲计算15年,原告之女计算4年,原告之子计算6年;责任比例谭批林承担30%,被告承担70%,保险公司不予理赔部分由张桂林承担;医疗费自费部分扣除18%不予理赔。各方当事人对谭批林以下损失无异议:医疗费28329.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营养费380元,后续治疗费7500元,残疾赔偿金44736元,护理费152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960元。二、争议的事项及对争议事项的认定(一)误工费。谭批林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收入金额,因此本院认可其按照2013年度四川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41795元/年计算其误工费。(二)被扶养人生活费。成都二十中花照学校出具证明,证实谭凤娟系该校九年级2班学生。成都市金牛区实验中学出具证明,证实谭海波系该校2017级7班学生。两人的学籍信息均显示为走读,故本院认定谭凤娟、谭海波均随其谭批林在成都居住、就学,其被扶养人生活费适用城镇标准计算。判决结果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双方一致意见,本院确认谭批林承担30%责任,张桂林承��70%责任。川ATJ1**车辆在浙商财险四川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限额3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故浙商财险四川分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谭批林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总额为124050.55元(各项损失金额明细见附表)。浙商财险四川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96311.17元(医疗项10000元+伤残项86311.17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15176.06元((124050.55元-96311.17元-医疗费自费5099.29元-鉴定费960元)×70%),张桂林自行承担4241.5元((医疗费自费5099.29元+鉴定费960元)×70%)。因张桂林已垫付1019.95元,还赔偿3221.55元。原告其它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桂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谭批林3221.55元;二、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谭批林111487.23元;三、驳回原告谭批林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谭批林负担75元,被告张桂林负担4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杜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彭怡附:赔偿项目表赔偿项目金额计算公式医疗费总额28329.38元扣除18%自费医疗费用自费5099.29元后续治疗费7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30元/天×19天营养费380元20元/天×19天护理费1520元80元/天×19天误工费11221.67元41795元/年÷365天×98天交通费300元残疾赔偿金44736元22368元/年×20年×10%被抚养人生活费25533.5元母6127元/年×15年×10%=9190.5元;女16343元/年×4年×10%=6537.2元;子16343元/年×6年×10%=9805.8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960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