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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民小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呼图壁县热力有限公司与于春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呼图壁县热力有限公司,于春辉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小额字第0006号原告:呼图壁县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图壁东风大街80号。法定代表人:李传明,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艳华,女,汉族。被告:于春辉,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呼图壁县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春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呼图壁县热力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于春辉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呼图壁县热力有限公司庭审前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图壁县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 巧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叶尔那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