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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1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梁培远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1497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责人刘加隆,总经理。被执行人梁培远,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请执行梁培远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6628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梁培远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梁培远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欠款人民币四万零六百一十四元九角五分及自2012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和费用。案件受理费八百一十五元由梁培远负担。现被执行人梁培远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给付申请人欠款的义务。本院在执行期间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梁培远的财产,且其现居住地不明,与其无法联系。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梁培远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6628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梁培远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江审判员 罗 涛审判员 张 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