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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XX诉郑婷、刘礼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婷,XX,刘礼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3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婷。委托代理人:李凯武,武汉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委托代理人:陈开宇,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礼佳。上诉人郑婷为与被上诉人XX、刘礼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4)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郑婷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婷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婷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00元,由上诉人郑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子岑审判员  龚治国审判员  蹇鹏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舒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