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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兰商初字第1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吴跃军与雷桂林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跃军,雷桂林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兰商初字第1570号原告吴跃军。委托代理人李根松。被告雷桂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跃军与被告雷桂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吴跃军于2015年5月28日以原被告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雷桂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跃军撤回对被告雷桂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跃军负担。审 判 长  陈伟生人民陪审员  陆永良人民陪审员  章小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姜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