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兰商初字第1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吴跃军与雷桂林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跃军,雷桂林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兰商初字第1570号原告吴跃军。委托代理人李根松。被告雷桂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跃军与被告雷桂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吴跃军于2015年5月28日以原被告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雷桂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跃军撤回对被告雷桂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跃军负担。审 判 长 陈伟生人民陪审员 陆永良人民陪审员 章小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姜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