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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5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XX与杨海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杨海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木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5055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8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工人。被执行人杨海霞,女,198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木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海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408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杨海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一、由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木支公司向申请人XX赔偿车辆维修费445元,由被执行人杨海霞赔偿申请人XX车辆维修费339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由被执行人杨海霞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木支公司已于2013年12月17日将案款汇入神木县人民法院案款账户,被执行人杨海霞经本院执行通知后,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杨海霞赔偿申请人XX车辆维修费3393元,并主动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40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小平审判员 王 志 新审判员 刘 文 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子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