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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民二初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进与邢荣绪、李淑娥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进,邢荣绪,李淑娥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1045号原告:李进被告:邢荣绪被告:李淑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进与被告邢荣绪、李淑娥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邢荣绪、李淑娥名下房产证号:位于故城县新开区京杭大街与工业路交叉口故房权证新开字第111**号,土地证号为24国用(93)字第01**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邢荣绪、李淑娥名下房产证号:位于故城县新开区京杭大街与工业路交叉口故房权证新开字第111**号,土地证号为24国用(93)字第01**号,在查封期间停止���理一切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晓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艳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