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执字第1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蒋深恩与蒋忠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深恩,蒋忠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执字第190-1号申请执行人蒋深恩,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蒋忠诚,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全州县人民法院(2014)全民初字第8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忠诚归还申请人蒋深恩借款25000元及利息1000元,但被执行人蒋忠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蒋忠诚在全州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蒋忠诚在全州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的工资每月2000元。二、冻结期限从2015年6月起至2016年7月止。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传松审判员 卢志平审判员 唐盛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