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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民初字第1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马平与舒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平,舒玉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原民初字第1397号原告马平,男,生于1988年4月3日,回族,农民,宁夏固原市人,住本市原州区。被告舒玉明,男,生于1971年12月11日,汉族,农民,宁夏固原市人,住本市原州区。原告马平诉被告舒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黑学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舒玉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平诉称:2013年7月,被告在承包西吉县沙沟乡居民点工程期间,陆续向原告赊购涂料16000元。2014年1月9日,经双方核算,被告尚欠原告涂料款1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诿未付。现原告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所欠涂料款10000元。原告马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欠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尚欠原告10000元涂料款的事实。被告舒玉明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被告向原告赊购涂料,后被告支付了部分欠款。2014年1月9日,双方经核算,被告尚欠原告10000元,由被告向原告了出具10000元的欠条一张。后原告催要欠款,被告推诿未付。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涂料款10000元,有其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佐证,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清楚,被告应当积极履行还款义务。诉讼期间,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说明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应视为其对抗辩权的放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舒玉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所欠原告马平涂料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舒玉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黑学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春林 微信公众号“”